稅總發布新規 規范性文件未經公告不得作為執法依據
本報北京6月5日訊 記者蔡巖紅國家稅務總局今天對外公布了新修訂的《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稅收規范性文件應當以公告形式發布,未以公告形式發布的不得作為稅務機關執法依據?!掇k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對納稅人權利和義務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稅收規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文件外,起草部門應當采取書面、網上征求意見,或者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公眾意見。在審查環節實行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明確“對是否違法、違規減損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或者違法、違規增加其義務”進行合法性審查,進一步保護納稅人權益。
《辦法》在稅收規范性文件審查監督上作出新規定。“增加了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環節中集體討論決定的相關內容,明確應當進行集體討論決定的情形和各環節中聽取意見、強化監督等內容。”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有關負責人介紹,此次修訂按照要求,通過制度性安排排除稅收規范性文件出現妨礙統一市場建立和市場公平競爭的規定,從稅收角度為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環境提供堅實的制度保障。
《辦法》還新增了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合規性評估等相關內容,明確規范性文件審查包括合法性審查和合規性評估,貫穿于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各環節。
針對“政策執行存在差異”問題,《辦法》增加了制定機關進行解釋的具體情形,避免規范性文件理解和執行產生歧義。同時《辦法》還結合工作實際,明確“登記―審查―處理”的流程,細化登記程序和處理方式,進一步通過嚴把依法行政的制度關口,確保稅收政策和管理制度符合“放管服”等各項改革工作的要求,以執法“一把尺子”的標準打造良好稅收制度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