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滬籍買家簽完合同才發現限購 已付20萬定金不退
被稱為“史上最嚴”的上海房地產新政于去年3月25日起實施。對于在這個節骨眼上買房的人來說,因為新政直接牽涉自身利益,本該對其內容格外關注、審慎核查,但就有一位“糊涂”買家,在沒弄清楚自己是否為限購對象的情況下,與房屋賣家及中介公司倉促簽署《房地產買賣居間合同》,最后因限購致合同無法履行。
近日,上海一中法院二審審理該起由限購引發的定金合同糾紛案,認定限購新政實施后簽訂房屋買賣居間合同,買方限購無權要求賣方返還定金。
簽約后發現無購房資格
去年3月26日,在上海工作的非滬籍人士吳欣與張磊及中介公司簽訂《房地產買賣居間合同》,約定吳欣以265萬元價格購買張磊名下一處房屋。之后,雙方簽署《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吳欣向張磊支付20萬元定金。雙方約定,若賣方在收取定金后反悔不履行合同,賣方雙倍返還定金;若買方反悔不履行合同,該定金由賣方沒收。
協議簽署后,吳欣前往社保局查詢發現,自己并不滿足購房新政中關于購房資格的規定(即非滬籍人口滿足連續繳納5年的個稅或社保),導致雙方房屋買賣中斷。吳欣起訴到法院,請求判令張磊返還20萬元定金及利息。一審法院認為,吳欣是否屬于限購對象存在不確定因素,合同解除系雙方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故判決張磊返還定金20萬元。張磊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法院。
要求退定金被法院駁回
吳欣表示,自己首次購房,對限購新政出臺后是否具備購房資格不確定;另外,她曾與張磊商議在簽訂網約合同時增加免責條款,即網簽合同可以簽訂,萬一審核不通過要求張磊返還定金,但雙方未能就此達成一致。
上海一中法院二審審理后認為,吳欣在未履行謹慎審查義務的情況下與張磊簽約,之后又因不確定自己是否具備購房資格要求在簽訂網簽合同時增加免責條款,導致雙方協商不成、居間合同解除。吳欣關于其系首次購房、簽約倉促的相關主張均不能成為免責理由,理應承擔違約責任而無權要求張磊返還定金20萬元,上海一中法院遂依法改判駁回吳欣全部訴請。(本文人物均為化名)
原標題:
非滬籍人士因限購買房泡湯 20萬元定金也無權要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