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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河南“警官車禍案”再審 真假肇事司機成辯論焦點

      2016-12-03 20:35:22 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焦作12月3日電(記者 吳揚)12月2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開庭審理“警官車禍案”。和以往開庭受害人方質疑王浩斌是否為肇事司機不同的是,此次庭審中受害人家屬方直指王浩斌不是本案的“肇事司機“,要求法庭將此案發回重審。各方圍繞這一焦點展開辯論。此番開庭距離案發時間已經過去了3年10個月。

        據沁陽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認定書,2013年2月11日(農歷正月初二)21時20分許,王浩斌駕駛豫HGX444號(本田)小客車在結冰路段行駛時,思想麻痹,遇情況采取措施不當,駛入左側,與相對方向張學林駕駛的豫HQ331(力帆)小轎車相撞,造成王浩斌、張學林、沈小正、李玲受傷,張學林經搶救無效死亡、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肇事后王浩斌逃逸。

        在這起交通肇事案中,王浩斌為沁陽市委機關事務管理局保衛科長,張學林為沁陽市公安局原紀檢書記。

        本次庭審中,受害方代理律師直接提出,王浩斌不是“警官車禍案“的肇事司機,要求法庭將此案發回重審,查出真正的肇事者。

        受害方律師指出,根據焦作市紀委“2?11“專案組提供的來自河南省公安廳調取的案發當晚相關當事人的通話記錄及移動電話運行軌跡,案發時王浩斌根本不在事故現場,也就不可能是肇事司機。

        受害方律師強調,沁陽警方在調查此案時,存在大量的虛假情況,案件審理過程中,一審沁陽法院采納了許多不實證據,并依據這些不實證據作出判決,而對受害方提出的調取多個可以證明事故真相的關鍵性證據至今沒有調取,因此要求法庭將案件發回重審,以便查明真相,讓真正的肇事者受到懲罰,維護社會的公平和正義。受害方律師還特別強調,此案發回重審后,應安排異地審理,避開利益攸關方。

        “我們希望這個案件經得起歷史的檢驗。不希望若干年真相出來后,今天的判決成為人們的笑柄。”

        抗訴方檢察官強調,在該起交通事故案中,現有證據已證明王浩斌是“2?11”交通肇事案(警官車禍案)的“肇事司機”。

        檢察官指出,交通事故發生后,王浩斌未向處理事故的交警報告自己就是肇事司機便離開事故現場,存在肇事后逃避責任的故意,同時王浩斌存在酒后駕駛,以及多次不向辦案機關如實供述,妨害作證,并指使拜林龍冒名頂替、指使他人作偽證等,導致此案長期不能結案,社會影響惡劣。

        檢察官稱,鑒于上述情況,一審法院對王浩斌犯交通肇事罪及妨害作證罪合并判處4年8個月的刑期,量刑畸輕,要求法庭重判。

        和以往的幾次開庭一樣,王浩斌依然稱自己就是“肇事司機“。王稱,他在事故現場就告知民警自己是肇事司機,事后自己又主動自洛陽正骨醫院打電話到沁陽市公安局告訴警方自己就是肇事司機。王稱,他沒有逃逸的故意,也沒有指使拜林龍冒名頂替,沒有酒駕。

        記者注意到,庭審中,當法官追問王浩斌在事故現場的關鍵細節問題時,王浩斌常以被撞暈了、不清楚回答。比如說,王浩斌稱自己是坐朋友的車離開事故現場的,但被法官問及坐誰的車時,王浩斌回答,事故發生后自己被撞暈了,不清楚坐誰的車離開現場;法官問,在事故現場是救護車先走的,還是他先走的?王浩斌又稱,自己當時坐在肇事車輛駕駛室門口,背對著馬路,看不到救護車,不清楚救護車什么時候走的。

        王浩斌的律師認為,王浩斌犯交通肇事罪一審被判4年已經遠遠超出了同類案件的刑期。

        此次庭審法庭沒有當庭宣判。

        案件回顧:案發1年8個月后,即2014年10月28日,沁陽市人民法院以犯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證罪兩罪并處判決王浩斌刑期4年8個月。

        一審判決下達后,沁陽市人民檢察院以量刑畸輕為由向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受害人家屬及被告王浩斌也均提起上述。

        2015年8月21日,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原判決認定被告人王浩斌交通肇事的時間事實不清,證人證言相互矛盾,公安機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與接處警報警單相互矛盾?,F有證據無法證實本案的犯罪事實,原審判決事實不清,將案件發回沁陽市人民法院重審。

        2016年7月12日10時30分,河南省沁陽市人民法院重新開庭審理備受關注的“警官車禍案”。再次判王浩斌犯交通肇事罪和妨害作證罪,合判處有期徒刑事4年8個月。

        該判決下達后,沁陽市人民檢察院以量刑畸輕為由提出抗訴,王浩斌方則以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

        12月2日,焦作中級人民法院再次開庭審理此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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